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卓越置地建设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灜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176582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66号 |
| 案号 | (2016)鄂05执22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5-06 |
| 发布日期 | 2016-05-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克岸、谭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双国庆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以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双国庆支付自2014年1月6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被告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吴克岸、谭波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以其在《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提供担保的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109号的房屋(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355789号、第0355585号、第0355791号、第0355812号、第0355811号)价值为限,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宜昌恒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宜昌卓越置地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中借款本金1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864元,由被告吴克岸、谭波、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双国庆已预交,各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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