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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卓越置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克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765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30号
    案号 (2016)鄂05执恢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9
    发布日期 2016-05-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卓越置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艳借款本金3810万元及利息459万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2月28日止);自2013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宜昌盘丰观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克岸、胡继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7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724元,由被告宜昌卓越置地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宜昌盘丰观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克岸、胡继英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周艳已预交,上述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原告预交的费用转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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