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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廊处〔2020〕131023200002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的卫生用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5100万元,罚款1.09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9
    决定机关 廊坊市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邢书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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