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鹿(消)行罚决字〔2019〕02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城南立交桥边的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市场,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市建行鹿城支行(户名: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鹿城区大队 2019年6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7
    决定机关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