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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环罚字【2016】1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藤桥禽业有限公司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8年8月12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公司从事熏鸡、活鸡屠宰加工,屠宰车间位于温州市藤桥镇上寺西村,2016年7月22日上午,我局对该屠宰车间的污水标准排放口取样发现,排放的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分别为323mg/L和57.2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受处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二、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08
    决定机关 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张卢兄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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