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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蜜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62135****61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01民初16865号
    案号 (2021)沪0101执27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6-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桦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蜜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萧明宗借款3,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桦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蜜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萧明宗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0日起实际还清之日止,年利率12%计付); 上述各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桦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蜜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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