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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9473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0445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7
    发布日期 2016-05-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千步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偿付截至2013年1月21日的利息515200元。 二、被告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林华、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金林华对被告苏州千步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千步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922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43222元,由苏州千步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林华、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金林华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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