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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珠斗市监白藤处字〔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300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6
    决定机关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