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绿业潮兽药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2593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9民初4820号 |
案号 | (2020)京0109执1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基得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刘伟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及相应利息【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本金500 000元及相应利息(以500 000元为基数,自二○一六年九月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1.8%的标准计算);于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偿还本金500 000元及相应利息(以500 000元为基数,自二○一六年九月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1.8%的标准计算)】; 二、如中基得利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刘伟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北京绿业潮兽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绿业潮兽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基得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五、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刘伟负担3450元,已交纳,由中基得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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