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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F-000002
    违法行为类型 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7月24日11时15分至2020年07月24日11时35分,桂林市临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林清(桂450307-014)、曾辉(桂450307-012)、秦友(桂450307-015)、王冠明(桂450307-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桂林小鸟集合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根据以上违规情况,通知该场所负责人到临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下一步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临桂)文综检(勘)字〔2020〕C-00003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8
    决定机关 桂林市临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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