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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葫芦岛新世纪港口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爱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17832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葫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辽14执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中级人法院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9
    发布日期 2017-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葫芦岛渤船海洋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万元、利息和复息 二、如果被告葫芦岛渤船海洋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将申请对调调解书强制执行。对逾期给付部分,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被告告葫芦岛渤船海洋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调解书确定的上述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葫芦岛新世纪港口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抵押物龙港国用(2001)第002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就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法院确认的上述债券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本案诉讼费783,451.00元退回原告391,720.50元,由被告葫芦岛渤船海洋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91、720.50元,给付时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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