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阿凡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范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417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1174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64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09 |
发布日期 | 2017-09-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范辉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36万元及利息15006.77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2016年7月13日的罚息为97402.48元,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范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8357.03元; 三、北京阿凡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范辉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阿凡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范辉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12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2712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1200元(已交纳),由范辉、北京阿凡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5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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