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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71****3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3722号
    案号 (2022)苏0311执4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日期 2022-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毅借款本金483225元及逾期利息(以4832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6元,减半收取4363元,由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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