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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环平罚[2020]第200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平罚〔2020〕123号温州安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照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6698108X2(1/1),住所平阳县萧江镇叶段村。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2020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萧江镇叶段村的温州安顺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1台1T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该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以燃煤为燃料,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污染环境。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2020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6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生物质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物质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0〕123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0年11月7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6.2020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生物质锅炉已经使用清洁能源的情况。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锅10浙CQ0158(17))和《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锅炉)》(编号:GCT17LX0090)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物质锅炉的情况。8.《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告》(平政〔2015〕63号)复印件1份,证明平阳县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9月10日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改造工作的情况。9.《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3
    决定机关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