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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艳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56****695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202民初4213号
    案号 (2018)皖1202执24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1
    发布日期 2018-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李鹤、吴艳玲、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边金丽借款本金13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款还清时止)。 2、驳回原告边金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85元,减半收取86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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