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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艳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56****695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202民初5751号
    案号 (2018)皖1202执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志奎租赁费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4月1日起至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20元,由被告阜阳市金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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