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68167****093A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81民初4516号 |
| 案号 | (2020)辽0681执76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港同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按年利率9.75%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2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三、被告丹东市金鼎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韩旗寿、贾峻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90元由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被告丹东市金鼎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韩旗寿、贾峻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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