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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4****218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琼9028民初1778号
    案号 (2020)琼9028执1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1-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刘茜与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 2月 17日签订的《碧桂园珊瑚宫殿碧云天苑区一街 17#房屋托管合同》(合同编号:TGJ-006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解除;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碧桂园珊瑚宫殿碧云天苑区一街 17#酒店公寓(幢)210号房屋交还给原告刘茜。具体交房事项如下:1.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房屋钥匙交还给原告刘茜;2.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涉案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家具、家电等配置的物品交还给原告刘茜,双方确认房屋内所有物品能正常使用即符合交接房屋标准(房屋配置物品详见附件清单),双方应当在交接清单上签名确认;三、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刘茜支付2019年 3月 1日至 2020年 4月 1日涉案房屋租金 42900元(3300元/月×13个月);四、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刘茜支付解除《碧桂园珊瑚宫殿碧云天苑区一街 17#房屋托管合同》补偿款 6600元(两个月房屋租金);五、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刘茜支付涉案房屋租金占用期间利息 500元;六、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原告刘茜涉案房屋截止至 2020年 5月 30日的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宽带网络费、电话费;七、上述协议第三至第五项被告应支付的总额为 50000元。双方确认同意,该款项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按以下时间分期支付给原告刘茜:(一)2020年 6月 15日支付款项总额的 10%,即 5000元;(二)2020年 8月 30日支付款项总额的 20%,即 10000元;(三)2020年 9月 30日支付款项总额的 30%,即 15000元;(四)2020年 12月 30日支付款项总额的40%,即 20000元;八、若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第七项约定的任一期限内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则原告刘茜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项;九、案件受理费 1120元,减半收取 560元,由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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