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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颜章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207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1民初4075号
    案号 (2017)苏0321执20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1
    发布日期 2018-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丰县园林旅游局与被告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签订的集成房屋购建合同; 二、被告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丰县园林旅游局工程款324000元及利息(以32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丰县园林旅游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丰县园林旅游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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