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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海(消)行罚决字〔2020〕01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0月2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泰州市金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92-6号501室,法定代表人:葛建桥)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仅1人值班且未持证上岗,值班记录不规范,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0]第657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号:泰海消限字[2020]第0584号)、对卞志强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泰州市金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8
    决定机关 泰州市海陵区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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