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惠欣纯益养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鑫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68152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大民初字第6058号 |
案号 | (2016)京0115执51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大兴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5 |
发布日期 | 2016-09-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惠欣纯益养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洪金枝“股份投资款”三百万元; 二、被告北京惠欣纯益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三百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洪金枝支付自2012年3月6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五千六百二十二元由被告北京惠欣纯益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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