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120180005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价格管理案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你单位在检查期间已经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计412201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08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物价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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