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1079****017A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10民初695号 |
| 案号 | (2021)黑0110执356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黑01民终2433号本案按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20)黑0110民初695号一、被告喻臣、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哈尔滨逸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709 14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逸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104.14元(原告已预交),由喻臣、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共同负担10 891.40元,哈尔滨逸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2.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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