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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0057****755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民初227号
    案号 (2019)冀10执7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7-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次区支行借款本金55000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4月9日的利息510692.43元,并偿付以5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利率(含罚息和复利)计算,自2019年4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钟玉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次区支行对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钟玉、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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