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00057****755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民初284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75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回交易款2.1亿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延期利息和违约金(延期利息为全部违约天数的延期利息的总和,每日的延期利息为当日尚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利率/365/100;违约金为全部违约天数违约金的总和,每日的违约金为当日尚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0.03%。上述延期利息及违约金总和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相应金额为限);二、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8万元;三、若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康得新股票(证券代码002450)2000万股的处置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钟玉、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3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1329元,由原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787元,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钟玉、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7542。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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