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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鹰潭市华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60016****45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622民初1566号
    案号 (2021)赣0603执恢3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列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借款700万元并支付合同期限内借款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借款利息计算方法:合同期限内的借款利息为700万元×9.84%×2-861200.45元;逾期借款利息按借款7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1.808%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有权申请对被告鹰潭市华丰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位于鹰潭市龙虎山北大道27号1、2号楼114号、115号、116号、117号、118号商铺提供抵押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鹰房建月湖区字第15000068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余前水、吴菊仙对上述债务在70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4588元,由被告余列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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