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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春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3131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1民初6号
    案号 (2017)津0101执6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3
    发布日期 2017-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春锦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庆林工程款110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春锦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孟庆林自2011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天津市春锦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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