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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安置房工地的施工单位。当事人在沈家里安置房工地南区块金家河边设置一只沉淀池。2021年5月1日,因水泵故障及沉淀池有裂缝,导致部分污水流出沉淀池流入金家河里。2021年05月01日13时56分,当事人擅自向金家河排放污水的行为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另经查证,2021年04月19日10时32分,萧山区蜀山街道农业农村和社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案发地点向金家河排放污水的行为后,已通知当事人限期对排水口进行封堵。但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排水口进行封堵,继续向金家河排放污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行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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