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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地税稽罚[2017]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龙都控股集团丽水置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一)违法事实1.个人所得税(1)2014年至2015年期间,你公司部分职工福利未并计工资薪金,合计少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34719.63元。(2)2014年-2015年期间,你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赠送礼品,合计少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533元。以上合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71252.63元。2、印花税2014年,共书立房屋租赁合同3份,金额138694.01元,应缴印花税138.70元,少缴印花税138.70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626.3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对少缴印花税税款的行为,并处少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9.3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5
    决定机关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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