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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邢华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1443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6民初3840号
    案号 (2018)苏0506执8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5-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胜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晓丽工程利润款人民币28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偿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晓丽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60元,由被告黄胜章、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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