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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昌)食药监食罚〔2019〕0101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34条第1款第2项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圆玖角(130.9元);3、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圆整(5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2
    决定机关 昌平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