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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小马快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5****4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3民终5418号
    案号 (2022)粤1322执8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7
    发布日期 2022-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24600422】。一、博罗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2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1、原告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小马快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签订的《小马部落主体乐园合作框架协议》及博罗县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佳兆业旅游发展(惠州)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小马快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的《小马部落主体乐园合作框架补充协议书》自2020年7月21日起解除。2、被告深圳市小马快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授权使用费50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给原告佳兆业旅游发展(惠州)有限公司。其中违约金应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支付至2020年7月20日;自2020年7月21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支付至授权使用费返还之日止。3、驳回原告佳兆业旅游发展(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小马快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二、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3民终541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深圳市小马快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26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小马快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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