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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21〕03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4月12日23时38分,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56号院3号楼二、三层楼道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起火冒烟事故,物业管理单位为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经核查,该单位未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火灾说明》1份、《询问笔录》1份、《火灾移交通知书》1份、执法音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9
    决定机关 海淀区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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