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美之园(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兰志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3202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7293号 |
案号 | (2018)闽0503执36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0 |
发布日期 | 2018-09-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美之园(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909747.53元及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HT9070230140001260的《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金沙(福建)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美之园(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编号为DB907022114000047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沙(福建)鞋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之园(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陈旭东、施美观、福建泉州市迅发轻工有限公司、庄伟顺、刘伟强、兰国顺、黄丽花、兰志翔、兰志阳、卢玲玲对被告美之园(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旭东、施美观、福建泉州市迅发轻工有限公司、庄伟顺、刘伟强、兰国顺、黄丽花、兰志翔、兰志阳、卢玲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之园(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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