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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城法六〔2020〕0400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南京圣泉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71302923Q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街道2020年8月4日,我局接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南京圣泉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马集郑红湖住宅小区(郦湖美墅)四期及幼儿园项目的管线工程(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电力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在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完成施工,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020年8月4日9时,我局执法人员周小青、沈明捷前往上述地址进行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3月开始施工,在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街道建设马集郑红湖住宅小区(郦湖美墅)四期及幼儿园项目,现已完工,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建设该项目管线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不符合规划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核查通知书》(宁城法六〔2020〕786625号),责令你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8月4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0年8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8月4日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3.2020年8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你单位提供的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志诚NJ审字〔2020〕第109号)1份;6.2020年8月4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依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拾柒万壹仟捌佰陆拾元零肆分(¥971,860.04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5
    决定机关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