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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西屋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牟雪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5379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泾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宁0424执1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5
    发布日期 2016-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宁夏英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西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二、由被告宁夏西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安装在泾源县香水街六盘春假日酒店内的电梯1部,向原告宁夏英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该部电梯价款2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依合同约定即按照该部电梯价款21.5万元以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三、由被告宁夏西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英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3部不合格电梯维修费35460元;四、驳回原告宁夏英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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