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建综执〔2020〕罚决字第13-00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单位名称:杭州百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陈中原;职务:法定代表人;2020年8月10日10时23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执法人员接迎审工作交办单至新安江街道新衢路新安江中学对面恒大售楼中心,发现该处有进门口一层构筑物,一幢二层楼的恒大楼盘销售中心和一幢恒大楼盘样板房,经查,进门处构筑物长为9.1米,宽为8.4米,占地面积为76.44平方米,该处为钢架结构;恒大楼盘销售中心长为46.3米,宽23.4米,分上下二层,占地面积为1083.42平方米,该处为砖混结构;恒大楼盘样板房分西南两侧,西侧为二层样板房,长为17.7米,宽为11.8米,占地面积为208.86平方米,南侧为一层样板房,长为25.7米,宽为17.7米,占地面积为454.89平方米,该处为砖混结构,三处合计占地面积为1823.61平方米,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0]第8202463号),要求当事人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百恒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0 |
决定机关 |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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