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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8509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702民初801号
    案号 (2019)赣0702执2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7
    发布日期 2019-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健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归还借款424万元; 二、由被告赣州健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支付利息(以4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以42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 三、若被告赣州健泰机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权就被告段德鑫、钟娜抵押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21号银兴花园第D栋301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00000687号)、东阳山路65号源鸣苑店6号(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00054507号),东阳山路65号源鸣苑写字楼6-11轴(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12741号)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就上述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赣州健泰机械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2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段德鑫、钟娜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赣州健泰机械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4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段德鑫、钟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健泰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25元,由被告赣州健泰机械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段德鑫、钟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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