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卫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850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02民初1329号 |
案号 | (2018)赣0702执12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3 |
发布日期 | 2018-06-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中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借款本金1360146.56元; 二、由被告赣州中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罚息475734.92元(罚息计算至2017年10月20日),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1360146.56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 三、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中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钟云珍对被告赣州中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2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张仕平对被告赣州中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2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钟云珍、张仕平、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中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4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705元,由被告赣州中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钟云珍、张仕平、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全额预交,限三被告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25705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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