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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卫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055****923H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章民初字第3806号
    案号 (2018)赣0702执1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6
    发布日期 2018-05-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盛昌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支行借款本金784000元及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9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78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78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 二、由被告赣州盛昌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支行借款本金816000元及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10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10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8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121.14元应予以抵减); 三、由被告赣州盛昌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支行因本案所付的律师代理费8954元; 四、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盛昌百货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李新华、杨蕃、杨帆对被告赣州盛昌公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赣州盛昌公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67元,由被告赣州盛昌百货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李新华、杨蕃、杨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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