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卫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850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章民初字第4117号 |
案号 | (2018)赣0702执7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日期 | 2018-04-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新持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支付借款本金3139663.92元及利息347245.0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和之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5年10月2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由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被告赣州新持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4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由被告韦永利、韦雪云、黄林、黄春兰对上述第二项被告赣州新持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7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695元,由被告赣州新持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韦永利、韦雪云、黄林、黄春兰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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