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卫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850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02民初2318号 |
案号 | (2018)赣0702执4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日期 | 2018-04-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赣州上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借款本金3928457.7元; 由被告赣州上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借款利息1129428.25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和之后的罚息(罚息以392845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自2017年5月2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由被告袁静、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上智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05元由被告赣州上智贸易有限公司、袁静、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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