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5687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802民初437号 |
案号 | (2019)辽0802执4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日期 | 2019-1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第一被告辽宁八奇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兑汇票垫款金额19,928,895.05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23日至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82,195.94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计算复利)、2017年6月28日至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4,946,699.11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计算复利)。复利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计算。 被告兴城美嘉复合肥有限公司、锦州渤海海洋实 业有限公司、王志兵、卢俊杰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超过三千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兴 城美嘉复合肥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房产(兴城市古城街道货场路5-1号,7-1号,7-5号,7-6号的房产)和土地(兴城市古城办事处铁北居委,地号:210619)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超过三千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73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第二、三、四、五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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