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72405****25X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781民初2445号 |
案号 | (2018)辽0781执3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日期 | 2018-10-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1183050元(计算至2017年8月16日),合计19183050元。2017年8月17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二、如被告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凌海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凌海市城建大厦1号门市(房证号为186679号)、凌海市城建大厦2号门市(房证号为186680号)、凌海市城建大厦3号门市(房证号为186681号);登记在被告黄素华名下的座落于凌海市大有乡张家村124号的海域使用权一处(权利证号:国海证2013D21078111977号);登记在被告孟凡迪名下的座落于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新建住宅楼偏楼105-106号门市(房权证号20090621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98元,由被告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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