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翔川油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清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9778602-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02执987号 |
| 案号 | (2017)冀1102执98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4-26 |
| 发布日期 | 2017-06-0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美利达颜料工业有限公司货款35.54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6元,保全费2370元,由被告河南翔川油墨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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