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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翔川油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7786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525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525号
    案号 (2016)赣01执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8
    发布日期 2016-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4日至还清款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6.15%×4倍计算;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0日至还清款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6.15%×4倍计算,被告已支付的逾期利息990924.66元应予扣除)。二、被告河南翔川油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南翔川油墨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追偿;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江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雯德所持有的被告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2010万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王雯德、河南翔川油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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