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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59****98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91民初18439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19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弘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7395267元、2019年4月16日前的利息1994657.28元及之后利息(以1739526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市弘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40元减半收取693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4370元,由原告郑州市弘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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