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慧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8616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河商初字第00328号 |
案号 | (2016)苏0802执16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0 |
发布日期 | 2016-12-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7763300元及利息、罚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当期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利息、罚息均自2012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有权就被告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位于淮安市清浦区前进东路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3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1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181元,由被告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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