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慧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6163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淮中非诉行审字第0002号
    案号 (2014)淮中非诉行执字第000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民防局
    执行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09
    发布日期 2016-0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民防局(以下简称市民防局)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人防建设资金行政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4日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组织双方对该案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市民防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杰、陆君宜,被申请人龙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经纬、荀红波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市民防局于2011年9月6日作出淮防行决字[2011]第02号《行政决定书》,载明:被申请人新建建筑105681.45平方米,依法应该缴纳人防建设资金5495435.4元,已经缴纳共计2733900元,被申请人承诺在2011年4月30日前缴纳余款2761535.4元,现已过承诺期,未能自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限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应缴人防建设资金2761535.4元缴到市行政审批中心人防窗口。逾期,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以上事实有欧洲城建筑面积明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龙华公司承诺书、缴费收据等证据证实。行政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后,被申请人未按期缴纳应缴款项,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市民防局遂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依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