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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万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雪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541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434号,(2016)粤13民终106
    案号 (2016)粤1302执23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08
    发布日期 2017-01-2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市万洋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惠城区珑玛五金交化批发部偿还货款2640816.93元及利息(其中1290800.53元自2014年1月2日起计;1118645元自2014年1月8日起计;34087.4元自2014年1月13日起计;197284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927元,由被告惠州市万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2016)粤13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27元,由上诉人惠州市万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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